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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法出台 长三角得失参半
时间:2004-09-27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范俊 日期:2004年09月27日
8月13日,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正式出台。根据这部法律,电子产品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后必须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废弃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同时,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
根据欧盟官方公告的指令附件,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电子行业出口受损
根据这一法律,2005年8月13日起,如果企业向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每件产品将被额外征收一笔回收费用,也就是说,欧盟要帮你做电子垃圾的回收工作,而制造商则要为电子垃圾“埋单”。比如一台废弃彩电的处理费用就将在它进口的时候进行征收,目前计划幅度大约1至20欧元,一些大型电器还会更高。
有专家认为,这对中国电子行业出口将产生重大影响。要用环保材料代替6种有害物质,势必要大大增加产品成本,而且只有两年时间,改造也来不及,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中国产品退出欧盟市场,或者因产品成本的增加而失去原有的竞争力。
据了解,一台普通彩电的分解、回收、再利用成本可能高达20欧元。这对一直依靠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中国家电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国家电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中国家电协会的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或高于制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欧盟也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来自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分析资料显示,两个指令所涉及的都是出口增长迅速的强势产品,估计约占机电类产品对欧盟总出口的三分之二。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电、办公设备及消费电子类产品出口数量增长迅猛。
浙江省一家荧光灯生产企业表示,其产品90%以上销往欧盟市场,如果回收率要达到欧盟提出的80%以上,费用太高,几乎接近灯管的生产成本,企业最终可能会选择退出欧盟市场。
健全法规及回收体系
今年年初,国家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被业内专家看成中国政府积极应对欧盟两个指令的最主要动作。
新《办法》中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他有害物质。这6种有害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中列举的6种有害物质基本一致,并且规定的最后期限也和欧盟指令保持一致。
在颁布《办法》的文件通知上,信息产业部也明确指出,“颁布实施这一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监管,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应对欧盟两个指令,扩大电子信息产品出口。”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将浙江省、青岛市作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提供经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但据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人说,目前这个工作仍处于纸上规划阶段。
据了解,早在三年前中国政府就开始了电子垃圾管理的立法工作,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的草案。主要是因为政府、制造商以及消费者组织在讨论如何分担电子垃圾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时未能达成一致。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执行院长郑正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完全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
他认为归根结底在于国家相关法规及回收体系还未建立或健全。郑正在政协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管理与立法建议的提案。
据悉,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是中国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之一。
当然,要完成电子垃圾的循环利用,法律政策支撑、产业技术支撑和公众行为支撑缺一不可。没有法律政策支撑体系,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就不可能成为国家意志而得到具有强制性的全面实行;没有产业技术支撑体系,电子垃圾就不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转化为新的产品;没有公众行为的支撑体系,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就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得到全面的施行,法律政策和产业技术的作用亦难以发挥。